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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因违规发送商业短信被罚

来源:启瑞网络 发布时间:01-05


近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北京某司因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被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处罚事由: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

根据通报,该公司被处罚的原因是违反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用户同意后若明确表示拒绝,应立即停止发送;

在请求用户同意时,必须说明发送类型、频次和期限;

.用户未回复视为不同意,不得再次发送相同或相似内容;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需确保通过其网络发送的端口类商业短信已获用户同意。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款规定,违反相关条文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核心在于"用户同意"。此次处罚再次强调:企业必须在获取用户明确同意后方可发送商业短信,且需明确告知发送内容、频次等关键信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回复视为不同意"的规定,实际上将选择权完全交给了用户,扭转了过去"默认同意"的行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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